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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双减”政策下校外培训机构法律风险防范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624 篇 原创

文 稼轩律师 邹帆

预计预览时间:10 分钟

7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全方面的部署,要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

 

教育关乎国计民生,校外培训机构也面临着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为方向的结构性调整。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在日常办学过程中以及日后拟终止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防范,我们从刑事和民事风险两方面进行分析介绍,助力校外培训企业合法合规发展。

 

一、

    刑事法律风险

 

1、公司运营类犯罪

 

“双减”政策落地后,很多校外培训企业面临结构性调整,在此过程中企业无论选择拟终止亦或转换职业跑道,都应注重企业刑事合规工作的开展,有效规避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1)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人员管理类

 

校外培训企业精简人员时,应当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

 

另外,在平时业务开展过程中会收集到学员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信息收集主体应该保障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储存。企业关停或转换业务类别都应当继续保障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

    民事法律风险

1.裁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政策落地的第二天,多家校外培训机构因业务需求被关掉,陆陆续续下达了裁员指标,涉及范围达到上万人。企业裁员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期做到“好聚好散”,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避了企业在劳资纠纷方面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签订的培训合同能否解除?

 

“双减”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这意味着原合同约定的上课时间、上课老师将产生变动;有的直接暂停培训,这都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政策发生变化实属情势变更的情形,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因为如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营者可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变更履行方式,重新确定合同约定内容;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

 

政策重锤下,教培行业向死而生。行业转型,义无反顾开疆拓土已成必然。在合法、合规框架下进行企业转型,才能保证企业运营的长治久安。

 

我们相信以往不谏,来者可追。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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